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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养知识问与答

[10-18 20:52:56]   来源:http://www.wenxue9.com  宠物知识   阅读:8161

概要:十、经批准饲养的犬死亡或者丢失的,如何输法律手续? 经批准饲养的犬死亡、丢失,需重新养犬的,必须重新申请《养犬许可证》,不得以原有的《养犬许可证》饲养新犬。 十一、《养犬许可证》或者犬牌选择的如何办理补发手续? 《养犬许可证》或者犬牌丢失的,养犬人应于十五日内到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养犬许可证》或者犬牌,登记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补发。 十二、经批准饲养的犬繁殖的幼犬如何处理? 经批准饲养的犬繁殖的幼犬的,养犬人应当在30日内将幼犬送犬类留检所或者自行处理。 十三、经批准饲养的犬体高超标了如何处理? 准养犬体高增长超过准标准的不予办理年度注册手续,并收回《养犬许可证》。 十四、重点限养区内养犬人因住址变化需要变更饲养地,如何办理法律手续? 养犬人住址迁移,或犬饲养地发生变化的,应按《北京市养犬审批、登记、年度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后,在办理年度注册。 十五、单身居住的养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饲养犬,需要异地寄养的如何办理法律手续? 单身居住的养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饲养犬,需要异地寄养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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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经批准饲养的犬死亡或者丢失的,如何输法律手续? 

    经批准饲养的犬死亡、丢失,需重新养犬的,必须重新申请《养犬许可证》,不得以原有的《养犬许可证》饲养新犬。 

十一、《养犬许可证》或者犬牌选择的如何办理补发手续? 

    《养犬许可证》或者犬牌丢失的,养犬人应于十五日内到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养犬许可证》或者犬牌,登记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补发。 

十二、经批准饲养的犬繁殖的幼犬如何处理? 

    经批准饲养的犬繁殖的幼犬的,养犬人应当在30日内将幼犬送犬类留检所或者自行处理。 

十三、经批准饲养的犬体高超标了如何处理? 

    准养犬体高增长超过准标准的不予办理年度注册手续,并收回《养犬许可证》。 

十四、重点限养区内养犬人因住址变化需要变更饲养地,如何办理法律手续? 

    养犬人住址迁移,或犬饲养地发生变化的,应按《北京市养犬审批、登记、年度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后,在办理年度注册。 

十五、单身居住的养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饲养犬,需要异地寄养的如何办理法律手续? 

    单身居住的养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饲养犬,需要异地寄养时,必须到寄养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寄养批准手续,寄养的限期为30天,期满可以续办寄养手续,续办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天。一般限养区内的犬不得在重点限养区内寄养。 

十六、对异地饲养犬行为法规是如何规定处罚的? 

    《北京市严格限制养犬规定》第九条规定:“重点限养区内个人养小型观赏犬,必须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由公安派出所征求居民(家属)委员会”的意见,报上级公安机关审核批准。上述已经明确规定出重点限养区内个人佥饲养犬的前置条件,未经当地公安机关的批准,采劝彼地办证、此地养犬”的,将按《北京市严格限制养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重点限养区内无养犬许可证擅自养犬的或者逾期不注册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对个人处以2000元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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