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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军事人才法制建设的历史回顾与展望

[06-19 04:27:14]   来源:http://www.wenxue9.com  高中政治论文   阅读:8826

概要:推进军事人才管理科学化,离不开人才法制建设的保证。健全军事人才法制是依法选人用人的重要保证,是为打赢信息化战争提供坚实人才支持的基础。一、我军人才法制建设的历史发展(一)革命战争年代1、土地革命时期建立了党的领导制度和干部管理领导体制。1929年《古田会议决议》指出:“红军里面用人行政,军队政治两个系统,各有独立的路线,彼此有关系时,如人员等之互相调动,消息之互相传达时则用公函平行通报。”它所确立的干部分管体制,不仅在红四军中实行,且先后在其他各部红军中都实行了。当时红军中军事、供给、卫生干部由司令部管理,政治干部由政治机关管理。为此,红军先后颁发了一系列条令、条例,细化了分管体制。如,1930年的《中国工农红军政治工作暂行条例草案》,1932年红军总政治部颁布的《各级政治机关编制系统表与组织及其工作纲要》以及《红军政治工作暂行条例草案》。初步形成了人才选拔、优抚、退伍等制度。1928年,党的六大决议指出:我们可以利用旧军队中富有军事知识的人充当军官。1930年《中央给红军的训令》规定:在战斗中有功劳的工人和雇农分子的战斗员,应当引进他们去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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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进军事人才管理科学化,离不开人才法制建设的保证。健全军事人才法制是依法选人用人的重要保证,是为打赢信息化战争提供坚实人才支持的基础。
  一、我军人才法制建设的历史发展
  (一)革命战争年代
  1、土地革命时期
  建立了党的领导制度和干部管理领导体制。1929年《古田会议决议》指出:“红军里面用人行政,军队政治两个系统,各有独立的路线,彼此有关系时,如人员等之互相调动,消息之互相传达时则用公函平行通报。”它所确立的干部分管体制,不仅在红四军中实行,且先后在其他各部红军中都实行了。当时红军中军事、供给、卫生干部由司令部管理,政治干部由政治机关管理。为此,红军先后颁发了一系列条令、条例,细化了分管体制。如,1930年的《中国工农红军政治工作暂行条例草案》,1932年红军总政治部颁布的《各级政治机关编制系统表与组织及其工作纲要》以及《红军政治工作暂行条例草案》。
  初步形成了人才选拔、优抚、退伍等制度。1928年,党的六大决议指出:我们可以利用旧军队中富有军事知识的人充当军官。1930年《中央给红军的训令》规定:在战斗中有功劳的工人和雇农分子的战斗员,应当引进他们去充当指挥员、政治委员和高级军事、政治职务。1930年,红四军颁发了‘官兵考绩问题的训令洗中华苏维埃政府1931年和1932年分别制定了《红军抚恤条例》和《红军优待条例))o此后又相继颁发了《关于执行红军优待条例的各种办法的训令》、《优待城市红军家属的办法》和《关于优待技术人员的指示》等。
  2、抗日战争时期
  强化了干部分管体制万1938年第十八集团军的《政治工作暂行条例(草案)》和1939年(新四军政治工作组织纲要(草案)》对各级政治机关管理干部的职责作了明确规定。1940年初《八路军各级司令部暂行工作条例(草案)》中对军事干部的管理职责作了明确规定。
  在军事人才特别是干部选用方面,制定了大量规章。如,1940年党中央制定的《关于审查干部问题的指示乳1940年11月,总政治部制定了《关于干部之提升与审查工作指示》在培养教育方面,有《关于加强干部教育的命令》、《关于提拔优秀战士培养知识干部的指示》、《关于军队干部教育的指示》等文件。在交流方面,1942年2月,中央军委提出了《关于干部交流的建议》。在退休安置方面,先后颁发了《关于处理残废军人的指示》、《关于处理残废、老弱退伍军人问题的训令》、((关于退伍几项临时办法》等文件。
  3、解放战争时期
  解放战争时期,我军人才建设任务十分繁重,重点是大量培养和提拔干部,进一步完善各项人才法规。1946年,晋察冀中央局制定了《关于参军补军的号召书》,华中分局制定了《关于动员大批党政民地方干部加入武装部队的决定》,1946年,华东局、新四军政治部《关于加强干部工作的指示》,1947年冀南军区的《关于大量培养干部与干部工作的指示》。1947年总政治部制定了我军第一个党委会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党委会条例草案(初稿)》,确立了党管干部原则。
  战争年代,由于条件限制,军队人员流动性大,工作任务转变快,不可能全面实现人才法制建设的正规化,从整体上决定了人才法制基本上是以上级机关和首长的命令、指示、决定、讲话等形式。从《建国前干部工作文献史料选编》来看,收录的人才管理文件1096件,绝大部分是讲话、指示、意见等。
  (二)和平建设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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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国初期,军事人才法制建设开始走向正规化。1955年全军实行的军衔制、薪金制、勋章奖章制度和兵役制度。1955年2月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为军队干部管理正规化从总体上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由于对干部管理规律的探索有限,从总体上看还处于初级阶段。据对总政治部编印的《干部工作文件汇编军》1-4辑(1949-1980)统计,在总数为1074件的文件中,法律性文件113件,只占10%。在文革时期,由于指导思想的错误,军队院校停止招生,退役被迫中断,大量干部被派出“三支两军”,干部队伍严重膨胀,选人用人任人唯亲,以派划线,人才法制建设停滞。
  (三)改革开放以来
  邓小平1978年12月13日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中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1989年邓小平又强调了法治比人治更重要的思想,他指出:“一个国家的命运建立在一两个人的声望上面,是很不健康的,是很危险的。不出事没问题,出事就不可收拾。”邓小平还指出:“要通过改革,处理好法治和人治的关系。”在这些思想的指导下,国家和军队逐步加强人才法制建设。但这一时期我军人才管理的立法水平还不高,人才法制建设比较缓慢。从建国到1988年,除了三部《干部服役条例》、三个授予勋章奖章的《决议》和一个《勋章奖章条例》等7件法律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以外,其他99%以上法规性文件,都是由国家行政机关和军事行政机关制定的,一部分还是由党的领导机关制定的。
  改革开放后,在党中央和中央军委“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方针的指导下,大力建章立制。1988年颁布的三大条例成为了我军干部管理的基本法规。在基本法规指导下,军委各总部和各军区,相继制定了大量法规。如,《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高级指挥干部经院校培训提拔制度的意见》、((关于加强军队高中级干部教育管理的意见》、《关于加强和改进基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通知》、《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生暂行条例》、((关于评审专业技术职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军队干部出国留学工作暂行规定》、《军队干部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干部工作的意见》等百余项法规性文件。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国家和军队的法制建设水平大大提高。19%年3月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正式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制国家”作为治国方略确定下来。在以后的全国党代会报告及人代会报告中,均沿用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表述。与此相适应,依法治军进程不断推进,人才法制建设进展良好。1995年5月全国人大制定了《预备役军官法》,1997年2月中央军委制定了《团级以上领导干部职务任免暂行条例》,1999年6月中央军委制定了《文职干部条例》,2000年5月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制定了《关于建立依托普通高等教育培养军队干部制度的决定》,2001年12月全国人大颁布了《现役军官法》,2001年四总部制定了《军队院校学员学籍管理条例》,2002年1月中央军委制定了《现役军官职务任免条例》和《预备役军官任免规定》,2005年8月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制定了《文职人员条例》,2008年中央军委制定了《指挥军官考核评价体系》,2009年1月中央军委颁发了《军队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规定(试行)》等。据统计,从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与人才管理基本法规相配套,国家和军队先后制定了一百多项法规性文件,有力推进了军事人才法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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