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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三政治正确对待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教学设计

[03-23 23:57:39]   来源:http://www.wenxue9.com  教学设计   阅读:8227

概要:(课件:含义,表现)准确理解这一原则还要注意: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不是意味着立法上也是平等的?是不是绝对平均主义?解释:所谓平等指的是在法律实施执行过程中对所有公民都是平等的,因为我国法律只反映和体现广大人民的一直和利益,不能反映被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所以在立法过程中不能对敌对分子讲平等。否则法律也就不能呢个成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安定,保护改革开放的有力武器。但在法律的执行中,对所有公民而言都是平等的,即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平等的适用法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是指绝对的平均主义,是指平等享有权利与履行义务,但不能说权利与义务是相同或一样的。如宪法规定,未满18周岁的公民不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这不等于说对不足法定年龄的公民存在不平等,而是由于参加政治生活的公民需要具有一定的行为能力。平均主义则要求取消一切差别,在各方面实行均等。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反对一切特权。我国宪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法律面前没有特殊的公民。我国宪法对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规定,是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权利的平等,现实生活中仍然存在着

高三政治正确对待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教学设计,标签:高中政治教学反思,高中政治教学案例,http://www.wenxue9.com
  (课件:含义,表现)
  准确理解这一原则还要注意: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不是意味着立法上也是平等的?是不是绝对平均主义?
  解释:所谓平等指的是在法律实施执行过程中对所有公民都是平等的,因为我国法律只反映和体现广大人民的一直和利益,不能反映被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所以在立法过程中不能对敌对分子讲平等。否则法律也就不能呢个成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安定,保护改革开放的有力武器。但在法律的执行中,对所有公民而言都是平等的,即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平等的适用法律。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是指绝对的平均主义,是指平等享有权利与履行义务,但不能说权利与义务是相同或一样的。如宪法规定,未满18周岁的公民不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这不等于说对不足法定年龄的公民存在不平等,而是由于参加政治生活的公民需要具有一定的行为能力。平均主义则要求取消一切差别,在各方面实行均等。
  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反对一切特权。我国宪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法律面前没有特殊的公民。
  我国宪法对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规定,是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权利的平等,现实生活中仍然存在着不平等。由于种种原因,在我国,男女之间,民族之间还存在着事实上的不平等。要消灭这种不平等,不仅需要运用法律手段,更重要的是要大力发展生产力,全面提高人民的文化素质和物质生活水平。
  拆迁事件一波未平,一波又起。眼看着工期被耽误,开发商坐不住了,那么开发商,当地政府会怎么做?吴苹夫妇又会如何哪?我们接着看:
  

      2005.12

拆迁人向九龙坡区房管局提出拆迁行政裁决,要求裁决吴家限期搬迁

2007.1.8

下午鹤兴路片区拆迁听证会召开,被拆迁人未到场参加

2007.1.11

九龙坡区房管局于下达了拆迁行政裁决书

2007.3.19

九龙坡区法院举行听证后,裁定支持房管局关于搬迁的裁决,要求被拆迁人在本月22日前拆除该房屋

  那也就意味着假如吴萍夫妇在3月22日还没有搬离小楼,那么小楼就要面临“强拆”的命运了,而此时房主的反应又如何哪?
  而为了抵制这一判决,杨武20日爬上楼顶誓死护房。(课件:图片杨武挥舞国旗,打出横幅“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可见此时双方矛盾已经激化到极致,小楼的命运会何去何从哪?人们都在关注该事件的发展,尤其是3月22日这天,法院会不会强拆这座号称“史上最牛钉子房”。3月22日,这天微风旭日,春意盎然,但是人们的心情并不平静,尤其是对于吴萍夫妇,但是尽管法院的裁决站到了拆迁户一方,最终也没有强制执行,而是给与双方更多的时间进行协商。
  (设问)假如你是被拆迁户,你会选择继续坚持吗?被拆迁人的哪些行为你觉得不妥,值得商榷?(学生回答)
  同时我国物权法第七条规定:“物权具有对任何人的不法侵害的排斥力,但不具有对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抗拒力。”
  所谓权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权益,它表现为享有权利的公民有权做出一定的行为和要求他人作出相应的行为。所谓义务,是指公民依法应当履行的某种责任,它表现为负有义务的公民必须做出一定的行为或禁止做出一定的行为。做到公民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关于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在初中时大家都学习过,今天我们再回顾一下,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如何?对于公民来说如何做哪?(学生回答)
  关系:1.在我国,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是统一的
  2.权利与义务是不可分离的。公民在法律上既是权利的主体,又是义务的主体
  3.权利与义务是相辅相成的。
  怎么做:1.我们要珍惜公民权利
  2.我们要自觉履行公民义务
  另外要准确理解二者的关系还要注意:1.某些权利和义务彼此结合,如劳动权,受教育权既是权利又是义务。2.权利是法定的,不可非法剥夺,具有自愿性,某些权利是可以放弃的,如选举权,休息权等。义务具有强制性,不能放弃。3.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不存在时间上的先后关系。
  我们高喊宪法保护私人财产,呼吁用《物权法》的立法精神来处理此事,其实我们要看到立法的目的是什么?是更好地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作为公民应认识到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在维护合法权益的同时自觉履行应尽的义务。
  显然,钉子户事件还是没有尘埃落定,2007年4月2日,“孤岛”轰然倒塌,重庆市九龙坡区开始对拆迁“钉子户”的房屋实施拆除,22时36分,吴苹夫妇的房屋已经拆完。而这,并不是强拆,是双发经过协商达成了协议:吴萍夫妇选择了实物商品房安置,并获得90万元营业损失补偿。根据协议,开发商对杨武的赔偿数额较原来的72万有了较大幅度的增长———赔偿其营业损失共计人民币90万元。此外,补偿被执行人杨武旧房设备费人民币2222元、搬家费20000元、装饰补偿费人民币100000元。尽管没有像房主一直声称的原地还房,但是对于他们来说是“另一场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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