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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 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提出终止劳动合同不再续订的行为,是符合《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按照权力义务对等的原则,劳动者一方面享有接受培训的权利,另一方面应履行约定服务年限的义务;用人单位一方面应履行为劳动者提供培训条件的义务,另一方面也享有要求劳动者履行约定的服务年限的权利,劳动者在合同期内享有了接受培训的权利,同时也履行了合同约定的服务年限的义务。总之,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不再续订,是依法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向劳动者收取培训费用,也不得拖延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 == 更多内容: 小常识 www.wenxue9.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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