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包括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及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百分之七十。